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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3-21 点击量:

    西建大〔2013〕6号

    各院(系),各部、处(室),幸福校区管委会,草堂校区管委会: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2012年12月28日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13年1月14日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年第17号令)和《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陕教审[2012]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和附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独立审查和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内部审计应坚持全面审计、重点突出的工作方针,坚持审计、规范、促进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善内部审计制度,促进学校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保障资金安全,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四条 审计处是校长领导下的内部审计监督机构,是教育审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对学校及附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五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根据工作安排,经校长授权,审计处在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指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按照《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学校应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审计人员。在专职人员力量不足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八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工作,要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要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若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受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四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处对学校及附属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审计、评审和检查监督: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和管理。

    (四)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

    (五)对外投资项目及对校办企业投资项目。

    (六)处级及处级以下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七)资金的风险与效益。

    (八)有关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

    (九)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对学校和附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专项审计调查,并向主管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同时对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履行审计监督的职能。

    第十四条 对审计事项独立实施审计。如工作需要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处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财务部门及附属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相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报表、凭证、账簿等,检查货币资金和固定资产,并现场核查实物,检查相关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制定或修订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系统相关会议,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六)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校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和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九)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处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等资料,按要求报送陕西省教育厅审计处备案。

    第十七条 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结果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和学校工作计划安排,制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和审计方式,可以采取内部审计、报送审计、社会审计和联合审计等方式进行。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收集资料,取得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审计组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连同审计报告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发。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印发并送达被审计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送达本人;对需要进行处理的做出审计决定,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与审计报告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对审计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如对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书面提出,审计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在未作出更改决定之前,原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仍然有效。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对有关部门提请或委托的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只提出审计报告,不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按照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等。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等。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建大[2002]9号《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